发表时间:2024/08/30 07:18:07 浏览次数:1682
【案情】
张某于2021年3月向甲公司提出辞职,2021年5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餐饮补贴11500元。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张某主张的费用名称为关爱通,该项目以积分为单位向劳动者核算,劳动者可以根据积分兑换货币,该部分应属福利,不属于工资,故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支付的义务,不同意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则主张:关爱通金额实际为餐补,每月合计到工资中发放。为证实自身主张,张某提交关爱通福利明细截图,截屏显示该项目性质为“补贴”,并按月虽工资发放。仲裁出具逾期终止决定后,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均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通过在案证据可知该“关爱通积分”实际为补贴,故该补贴为原告工资组成部分,应予以发放。据此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欠付工资11500元。
【评析】
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组成,按照工资处理并无不当。实务中用人单位为员工设定的福利项目种类较多,如何准确界定工资或福利的性质,存在一定难度,而且二者也将在劳动法领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案例中认定“关爱通”为工资的关键在于该项目的积分可以兑换货币流动,如此一来,该费用即可按照餐补处理。如果该积分仅限于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激励或兑换实物,则囿于其流通和使用的限制,不宜直接界定为工资。笔者实务中曾处理过食堂饭卡积分的争议,该案食堂积分仅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且不能兑换现金,此类积分或等值单位的交换属性,不具有流通的属性,故不能按照工资处理。
【法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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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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