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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拆分一定比例改为年终兑现的操作是否必须协商一致

发表时间:2025/01/22 06:12:59  浏览次数: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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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3月10日,李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甲公司书面邮寄了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4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2022年2月工资差额,并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9000元。甲公司辩称:不同意李某请求。李某离职前职务为技术部门副总经理。2021年1月21日,公司发布《2022年总部薪酬标准调整的通知》,通知载明“部门经理、副经理……其工资标准的20%在年底与年终奖一并发放,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上述通知已经过公司及工会同意,并已公示。李某主张的工资差额是月公司的拆分年底兑现的部分,公司并未拖欠工资。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向工会委员会发出的《关于进行薪酬标准调整协商的函》、该公司工会委员会2022年1月24日做出的《关于进行薪酬标准调整协商的回函》以及在微信群中公示该通知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对该经过予以认可,但主张变更工资应协商一致。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调整部分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由此导致李某2022年2月工资低于原标准,上述情形并非用人单位故意克扣,故李某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实行全员降低薪酬标准或迟延发放劳动报酬等,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调薪方案;调薪方案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另外,用人单位决定对部分劳动者降低薪酬标准或迟延发放劳动报酬等,属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甲公司出具的《2022年总部薪酬标准调整的通知》记载“部门经理、副经理……其工资标准的20%在年底与年终奖一并发放,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报酬发放时间及金额的约定,但该通知仅由工会回函确认意见,并未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过讨论,亦未与李某协商确认同意,故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本院据此认定甲公司扣发李某2022年2月工资2520元不妥,该差额应予补发。李某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其经济补偿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在实务当中普遍存在。针对前述案情,法律规定似乎存在不一致之处。《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又规定涉及到有关劳动报酬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民主协商程序来协商确定。那么,如何有效区分不同的情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在实操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案法院对全员调薪和部分人员调薪进行了区分,前者可以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后进行资方单决的操作,而后者则应当按照协商一致来进行处理。此种将全员普调和部分人员调整进行区分的认定,有利于实务操作中的相关处理。同时,法院关于工会的论证也属正当,工会确实不能代表职代会等民主协商的必经程序,但是实务中对此类问题多数裁审机构一般审查并不严格。特别是对绩效问题,裁审机构一般也不予主动干预。

笔者认为:案例中关于绩效调整应当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认定值得进一步讨论。只要绩效调整的工资比例适当且非用人单位有意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的情形,就应当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利。另外需要注意,劳动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30天默示推定的内容,但是此种规定仅仅是对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条件有所变通,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要求和变更合法的前提并未改变,此点也应予以关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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