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4/16 06:26:21 浏览次数:506
【案情】
唐某自1992年起在甲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载明唐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2020年8月25日,甲公司为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20年9月起,唐某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合同终止前,唐某长期担任甲公司专职工会主席一职。2020年9月、10月,唐某进行了主持当年的工会换届、上级工会安排的第三方离任财务审计以及财务、退管会的移交等工作。2020年12月,唐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月工资285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唐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受养老待遇的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甲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为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唐某知晓退休手续已办理,并自2020年9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结合甲公司的陈述,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办理相关的工作交接手续。唐某在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配合涉及办理工会主席相关的审计、改选事宜,并非劳动关系的延续,而是劳动关系终止后唐某依法应协助完成的配合义务,故唐某再依据劳动关系主张2020年9月、10月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专职工会主席离任审计期间是否支付工资,以劳动关系的状态为判断标准。如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则不存在工资支付的依据。如劳动关系未解除且审计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可应考虑支付工资。同时,如劳动关系未结束,单独的离任审计期间处理临时性的事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并非提供正常的劳动,也可以不考虑支付工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