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5:58 浏览次数:5283
【案情】
张某(男)为甲公司员工,2016年10月期间,张某将公司同事集体活动的照片标注含有色情的粗俗的对白和文字后,上传至公司OA系统。由此导致相关员工及家属到公司投诉。甲公司为此以张某性骚扰女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对上传照片的行为予以认可,仅认为甲公司对其性骚扰的定性有误,本委认为,张某行为构成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纪辞退情形,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张某相应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一般包含三方面:一是此行为带性色彩;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这种行为可导致承受人在工作场所中产生一种胁迫、敌视、羞辱性的工作环境。本案中,张某利用电脑软件在照片上添加对白文字和主题,该文字和主题以公司女同事为对象,带有明显的与性有关的文字故意对照片中的女同事实施上述行为,且从女同事向公司领导投诉和哭诉的事实能够确认张某的行为造成行为对象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造成女同事精神上的压力,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性骚扰行为。据此,张某行为构成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情形,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
【评析】
职场性骚扰的对象一般对多为新入职人员;受制的原因也涉及领导级别或业绩、升职等因素的要挟,加之被害人难以启齿的苦衷,故导致此类情形在认定的过程中相对比较困难。案例中张某的性骚扰行为应属典型,裁审机构的认定也应属无误,关键在于法院对性骚然行为的定义描述部分,该部分可以作为类似案件中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参考适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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