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5/24 06:37:08 浏览次数:3689
【案情】
杜某自2016年3月15日入职甲公司从事涡流操作工工作。2018年8月3日,杜某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载明:“下雨时,工作场所漏雨严重,雨水流过墙面电插座,墙面和地面到处是水,人工作其中,没有劳动保护条件,随时有触电的危险,且公司长期不做整改”。2018年9月,杜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0元。甲公司辩称:针对杜某提出的问题,公司已经安装了漏电保护器,故不存在触电危险,认可杜某离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本案中杜某的主张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故其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从2018年7月、8月期间的历史天气预报以及杜某拍摄的车间视频可知,天气状况均为大到小雨程度的雨天,导致杜某的工作车间存在雨天漏水、渗水、积水的情况,但杜某已认可甲公司在车间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故其主张车间存在漏水等情形不足以证明甲公司未向杜某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杜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同样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保护主要涉及到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如消防安全)、职业病危害、工伤、与员工生命危险等重大的情形,并多以经相关部门责令整改而没有整改为认定条件。因此,案例中仲裁与法院均是以劳动者的被动解除理由尚未达到相应标准为由,不予支持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案例中反应出的主要问题是房屋漏雨,由此导致车间内积水进而引发触电危险。因此,仅安装漏电保护并非根本解决措施。触电危险仍然存在,该风险也不能以实际发生伤亡事故为条件。因此,劳动者针对此类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而非被动辞职索要经济补偿。因此,案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做法,均非解决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途径,其目的性也值得商榷。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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