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06 05:24:34 浏览次数:2740
【案情】
甲公司因股权纠纷与投资人发生争议。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3月,甲公司投资人数次书面通知甲公司腾空并返还办公场地。2021年5月10日,甲公司投资人自行将办公场地门锁更换,为此双方再次发生争议。2021年5月11日,甲公司财务经理朱某以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甲公司辩称:因经营纠纷导致的办公场地被收回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争议发生之时,公司已经安排部分员工到厂区暂时过度,朱某的被动辞职请求动机不纯,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申请人朱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接到甲公司撤场该通知后,曾就后续工作地点、工资支付等事宜与单位进行协商,亦无有效证据显示双方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故朱某在甲公司未就相关事宜作出安排的情形下,于撤场当日向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符合常理,本委对其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的解除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12月开始甲公司就已接到办公场地腾退的通知,截止2021年5月因强制换锁而无法再进入场地办公,足见关于收回场地的纠纷已持续超过半年时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公司在朱某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前曾就场地问题、能否继续提供劳动条件等问题进行过说明及沟通协商。甲公司虽称搬到另外厂区办公,但结合朱某工作岗位性质,涉案工作场所是否被收回与其工作条件有密切联系,故朱某以丧失场地无法提供劳动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应予采纳。最终判决甲公司向朱某支付被迫辞职经济补偿。
【评析】
根据立法本意,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者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设定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的目的,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诚信履行劳动合同,避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情形,案例中甲公司因经营行为导致的产地被收回的争议,不应与违法履行劳动合同挂钩。据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可仲裁的认定结论,法院的认定扩大了被动辞职劳动条件的适用范围。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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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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