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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安排培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1 19:53:47  浏览次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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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为连锁经营企业。该公司定期在周五晚七点至九点,在公司总部安排储备人员培训。培训人员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履历和工作业绩进行筛选。另外,凡公司晋升干部,均在参加培训的储备人员中选定,且待选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课时要求方可入选。曹某为甲公司选定的储备人员,截止2017年4月劳动合同终止之时,其共计参加甲公司安排的培训13课时。2017年4月,曹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因培训而产生的延时加班费54900元。甲公司主张培训系员工自愿参加,如不参加公司也不计考勤,仅是取消晋升资格。故甲公司认为培训出勤不应属于加班。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培训制度并未要求员工强制参加,且也未予考勤挂钩,故其与加班事实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曹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培训制度是储备人员晋升的程序组成部分,如员工不参加培训,则无法取得晋升机会,因此,该培训并非甲公司的强制性要求,员工不参加培训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故曹某主张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业务时间安排培训是否认定加班,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员工意愿,如果并非强制员工参加,则一般不考虑加班认定问题。二是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虽非强制,但员工不参加培训则导致后期岗位调整或薪资下降,则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履行的范畴,因此,该情形与工作时间挂钩,应当认定为加班。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将培训课时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之一,如课时不足则与不能胜任工作挂钩,此类情形,虽未明确强制参加,但如员工不予出勤,将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合理预期,故建议按照加班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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