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加班费与计件工资不应叠加或混同处理

发表时间:2022/02/02 10:05:35  浏览次数:1141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李某于2014年8月提出辞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28700元。仲裁庭审中,甲公司提供李某签字的工资条显示:李某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工资+加班费。其中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全勤奖每月300元(10元/天),绩效工资为李某每天手工包装纸盒的费用(3元/个),加班费为李某法定假日加班费用。李某对工资条的组成及项目说明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加班费基数应包括全勤奖和绩效工资,故当庭明确其主张的加班费为周六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的基数差额部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绩效工资的解释为计件性质,李某对此表示认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现李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甲公司欠付加班费的情形,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工资结构中虽有绩效工资一项,但根据查明事实,该绩效工资以劳动者的工作量作为计算依据,故从公平原则出发,甲公司在支付该部分工资中已经考虑了加班因素,故李某再行主张公休日加班无事实依据,至于加班费基数问题,因甲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并未违反法律且李某已经签字确认,故差额部分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为计件工资模式下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二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计件工资与加班费并不冲突,在标准工时模式下,只要超过法定工时标准,均应考虑加班费支付问题。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目前天津的审判实务中以约定为先,建议最好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事前确认。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