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49:41 浏览次数:1578
【案情】
马某2014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0月提出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47980元,仲裁庭审中,马某诉称甲公司实施三班两运转工时,每班次一人,其工作内容为停产场门卫,负责停车场进口看守工作。甲公司提供停车场岗亭视频,证实每班次2人且工作期间可以休息,故认为马某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就加班事实应当举证说明,现因马某未就加班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故其加班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院到原告工作岗位调查,交接班记录显示共六人三班倒,上12休24,甲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亦显示除两位管理员和一名维修员外,秩序维护员和车棚维护员共六人。与马某提供的通讯录中人员可以相佐证。故对马某主张的出勤时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某自述保安工作为升降杆和看监控,虽然在岗时间长,但劳动强度明显不大,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考虑马某岗位的工作性质、在岗时间及同业劳动力市场水平,对原告主张的上班的处于延时加班状态时长应当进行酌减。综上,判决甲公司支付马某延时加班费1397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在处理加班费争议中有两点值得肯定。首先为现场勘查,因加班费争议中劳动者无法有效还原连续状态下的工作情况,加之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多为单方制作,故客观的工作情形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案例中法院现场调查可以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其次是对劳动强度不大的持续性出勤状态进行了司法干预,即酌情减少工作时间。此种处理方式对安保、保洁、司机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混同的岗位的加班认定问题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裁判指引。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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