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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工作是否需要缩短一个小时∣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5 14:32:28  浏览次数: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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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保安。2015年9月11日,甲公司以刘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解除理由为刘某在夜间工作时存在睡觉情形,经数次警告仍不予改正。对此,刘某认为其夜间工资属于特殊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在夜班工作中缩短原工作时间。正是由于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方导致其无法正常休息,方导致其出现睡觉的情形。因此,刘某认为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对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予以认可,本委予以确认,但其关于夜班缩短工时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故其以此作为违纪行为的抗辩理由,本委不予采信。据此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上班时间睡觉被记大过,按甲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属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甲公司依据其《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刘某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为特殊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最为直接和效力最高的法律规定。但夜班工作是否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多少、如何操作,则在实务中并无具体的指引性文件。因此,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夜班工作的情形下,劳动者的休息情形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劳动者以此主张用人单位违法或提出被动辞职等操作的,均不能成立。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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