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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盖公章考勤能否认定加班事实∣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6 09:06:12  浏览次数: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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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某2014年11月入职甲公司担任文员工作。2016年11月劳动合同期满后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公休日加班费45900元。仲裁庭审中,孙某出示电子考勤机打卡记录一份,该记录盖有甲公司公章。甲公司认为该记录存在孙某修改痕迹,并主张孙某无使用公章权限。为此,甲公司提供孙某签字的公章管理规定一份,该制度显示考勤记录类资料除诉讼需要外,不予加盖公章。据此,甲公司不认可孙某提供盖有公章的考勤记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孙某提供的考勤记录盖有甲公司公章,虽然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无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孙某提供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该考勤记录显示,孙某在职期间存在公休日加班情形,甲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加班费用,故裁决甲公司支付加班费4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工作中没有在考勤记录上盖公章的权限,其在考勤记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亦未得到公司批准,故其提交的考勤记录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孙某在职期间不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故其加班费请求本院不予认可。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的采信确认问题。如认定员工考勤则应当支付加班费,如认定企业考勤则不存在加班事实。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加班费举证并非用人单位倒置范畴,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举证义务期限内的考勤记录。虽然案例中员工提供的考勤盖有甲公司印章,但通过企业举证又足以还原印章加盖不实的过程,故法院最终按照甲公司的考勤记录认定不存在加班事实,充分体现了审判人员对此类案件认定的心证历程。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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