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门卫休息睡觉的时间不宜认定为加班

发表时间:2022/02/12 06:23:20  浏览次数:115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王某2015年9月入职甲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甲公司将其排从事外包的学校从事门卫工作,上24休24,工作内容为看守大门维护进出车辆秩序、收发邮件报刊、接听处置门卫室电话等。外包学校门卫室安排了夜间休息的床位及电视等休息设施设备。2017年4月王某在甲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同年5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128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庭审中诉辩双方对门卫工作岗位的描述,王某在24小时的出勤时间下并非完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其正常的睡觉、用餐及休息时间应当予以适当折抵。鉴于甲公司未支付王某任何加班费,故本院酌定王某每日延时4小时并以此作为加班时数,最终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5780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不一致,劳动者长时间处于待岗状态且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的,完全认定工作时间明显欠缺合理性,在争议实务中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符合公平原则。但是安保、保洁类人员一般工资不会太高,用人单位也很难在工资中拆分加班费项目,尽管可以合理剔除休息时间,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恐难避免,案例中劳动者是在退休后集中主张,试想如其提出被动辞职并同时主张中夜班津贴,则用人单位将会更为被动。因此,此类岗位建议考虑通过特殊工时的方式予以规制。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