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3 07:29:49 浏览次数:1157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设备工人。2018年6月15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张某要求甲公司补发在职期间的延时和公休日加班费合计67900元。甲公司认为张某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双方遂起争议。仲裁庭审中,甲公司认可张某每周工作6天,但认为其每天中午吃饭午休合计1.5小时,累计每周39小时,故不存在延时和公休日加班。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电子考勤打卡的方式均无异议,对此本委予以认可。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存在延时及公休日加班情形,虽甲公司辩称中午用餐及休息,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不予采信。最终裁决甲公司支付延时、公休日加班费合计37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每日工作时间中午餐休息时间1.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但电子考勤记录并无中午间断的记录,也没有吃饭时间增加工作人员的迹象,结合张某设备工人的岗位性质,本院认为甲公司系职工轮换吃饭,每人工作任务并未因吃饭而减少。故甲公司关于扣除午餐和休息时间的抗辩不予采信,其要求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出勤时间中扣除休息时间的观点,在加班费争议中时有出现。实务中也存在支持用人单位抗辩观点的案例,但一般均在少数。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对午餐与休息的事实进行有力证明,故仲裁以此为由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并无不当。诉讼阶段,法院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论证,并确认了甲公司轮班吃饭的工作模式。此种情形下,吃饭和短暂休息的事实必然存在,但其应应属正常的生理需要,故不能作为休息时间。实务中如欲达到用人单位的预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还原作息模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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