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7 06:50:15 浏览次数:1220
【案情】
霍某2010年10月入职甲物业公司从事电工维修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所在项目工作安排,维修人员晚间值班,值班内容为前台接待电话接听,25元/次”。2018年5月霍某提出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19850元。经仲裁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每周安排霍某值班一次,值班时间为下午5时至次日早9时,根据双方提交的值班记录显示,值班的主要任务为接听值班电话、记录业主反馈的问题、通知电梯维保人员进行维修等,值班期间甲公司为值班人员安排有简易休息床位供值班人员夜间休息。霍某主张的加班费即为甲公司安排值班期间的费用,霍某主张此时间应按照延时加班处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霍某主张在职期间甲公司安排的所谓“值班”应按照延时加班处理,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霍某对此期间出勤的值班性质已经予以签字确认,故其离职后再行主张按照延时加班处理于法无据,故其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值班的具体性质如何认定,根据双方各自提交的值班记录显示,霍某在值班期间的主要任务为接听电话并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如实记录,并非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甲公司在值班期间专门为值班人员配置休息床位的事实,霍某加班的主张难以成立;故其加班费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加班与值班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在劳动法中的结果却截然不同。在劳动法的法律层面来看,并无对值班的明确定义,由此便导致实务中大量用人单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由此便产生在劳动争议中对加班和值班性质的区分与判断。本案相对比较典型,可以对加班与值班之争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区分加班与值班,要从延长的出勤期间内,从事的工作是否为本职工作的延续?工作地点是否明显变化?出勤期间内是否可以休息?工作强度是否与正常工作相同?针对延长的出勤时间是否存在对应的补贴等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本案中霍某值班期间的工作与原工作性质不同,期间可以休息(甲公司提供了休息条件),甲公司亦支付了对应的补贴,且霍某本人对加班性质也进行了书面确认,故仲裁和法院认定为值班应属无误。但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工作性质没有变化,而是在工作内容继续延续的状态下工作强度有所降低,此种类型是否可以认定为值班,仍需具体到个案予以分析。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35.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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