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7/07 04:13:00 浏览次数:3051
【案情】
2021年3月25日,袁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延时、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加班费合计97300元。甲公司仲裁期间辩称:袁某入职通知书中载明,工资组成中有职位津贴1500元,职位津贴包含日常工作非预期的加班补贴和因公出差时产生的加班补贴。由此可以认定,公司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工资中存在各类加班,故袁某再次主张加班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通过袁某签收确认入职通知书的行为可知,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已就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情形予以明确约定,袁某入职后至劳动关系终止的3年时间内,均未对加班费问题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其对甲公司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的模式予以认可,现其离职后再行主张加班费且未对此举证,故关于其加班费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延时加班费和周六日加班费一节,入职通知书中告知了每月工资标准中的职位津贴包含日常工作非预期的加班补贴和因公出差时产生的加班补贴,且袁某的签名视为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了上述条款和条件。此项约定说明袁某在其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的情形,公司除安排的倒休和轮休外,每月支付的工资中也已经包含相应的加班费了,袁某在离职之后再向公司主张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的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一节,本院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同于普通的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其含有一定的人文和伦理需求,故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可以调休的,法律也对安排职工在节假日加班的企业苛以较重的加班费支付义务,故甲公司设置的职位津贴虽然能够包含员工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但不能涵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否则予法相悖。根据袁某提供的考勤记录限显示,袁某2019年、2020年共计法定加班9天,甲公司虽有异议,但因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不能清晰反映袁某是否存在相应加班情形,本院对袁某的法定假日加班费的主张予以认定。据此判决甲公司向袁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86元。
【评析】
案例中虽然甲公司在入职通知书中存在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相关描述。但其以职务津贴的方式体现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津贴与加班费存在性质区别,二者严格意义上不能等同。至于工资中是否可以包含加班费问题,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原则可行,而并未区分加班费的类型。因此,案例中法院将法定假日加班费单独论证的观点,在实务中相对少见。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固定工资中包含法定假日加班费的情形,法律并未禁止。无论何种类型的加班费,只要事前约定明确且核算后剩余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均应认定有效。另外,工时类型以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也应事前明确,否则,将会对后期加班费的测算造成影响。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34.【约定工资中包括加班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且约定应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从其约定。但核算后的加班费基数标准不符合本指南第33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但未约定应发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的,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但核算后的加班费基数标准不符合本指南第33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亦未约定应发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的,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但核算后的加班费基数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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