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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上夜班能否辞退│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1/05 08:41:19  浏览次数: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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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2019年3月5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检测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第4.1条规定,乙方(陈某)所在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乙方应遵守甲方(甲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日程(包括工作班别、班别轮换及起讫时间等)。甲方若因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日程时,乙方应配合遵守。陈某《职位申请表》记载加班或者轮班处,陈某勾选了愿意配合。甲公司员工手册主要内容摘要如下:一、工作时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每天8H,每周工作5天,共计40H,依生产需求分为白/夜班。按业务、生产排配的需求造成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计算依最新劳动法规执行。六、奖惩制度:2.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惩处计分方式:警告扣1分,小过扣3分,大过扣9分;3.一年度内个人累计等于或者小于负27分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七:奖惩内容如下:二、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行为……予以小过一至两次处分:2.5不服从合理的生产安排,延误生产计划者;

2023年5月25日,甲公司员工在钉钉群内@所有人并发布消息“根据副总办公室讨论的结论:组立段盘点后镭雕+组装在晚班生产,全检在白班生产,请各段安排同步配合”。

2023年5月28日开始,陈某拒绝执行甲公司所属车间的夜班排班计划,其主管与陈某数次沟通,陈某均以其不适合夜班、其岗位没有必要上夜班等理由予以拒绝。为此,刘某主管、甲公司人事等人员数次与陈某沟通并表示夜班并非针对其个人,但陈某仍予以拒绝。为此,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向陈某发出警告、催告等通知后,根据陈某累积负27分的情形,对其作出辞退处理。陈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8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员工应予遵守和服从。现陈某拒绝甲公司正常的工作时间安排,甲公司经数次催告无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主张其岗位为工程师,没有上夜班的必要,且入职后未上过夜班,故甲公司强制要求调整陈某为夜班不合理,解除行为也应认定违法。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甲公司调整陈某岗位为夜班是否合理。从双方之间的约定来看,职位申请表中陈某同意加班和轮班制度,双方劳动合同亦明确约定“甲方若因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日程时,乙方应配合遵守”,同时,员工手册约定员工工作时间为:依生产需求分为白/夜班,故陈某对甲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明确知晓;从工作安排来看,甲公司在告知函中明确告知陈某,因XXX组装全制程(除全检外)都在晚班生产,急需陈某排查分析改善不良。结合陈某工程师的职位特性,甲公司因生产线调整至晚班故需要陈某配合上夜班系企业结合生产特性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表现。再有,陈某虽主张因身体原因不能上夜班,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2023年4月陈某有过夜班工作记录,故对陈某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现陈某拒绝上夜班,甲公司连续多次发函告知陈某不配合工作安排的后果,陈某仍未至夜班岗位上班,故甲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从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和劳动者签署的用工文件来看,对白夜班的要求有明确的事前确认。从具体的生产经营的客观角度来看,调整白夜班也具备合理性而并非是针对员工个人的变相逼迫辞职的操作。因此,在具备上述情形的前提下,除劳动者自身身体或其他一些客观必要的情形导致无法长期进行夜班的情况之外,一般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相应安排。否则,用人单位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应属合法。如劳动者一方主张,用人单位有意针对或逼迫辞职的问题,上述情形在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但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予以分析认定。至于“长期从事白班”或“”入职以来未上过夜班”等理由,一般很难作为合理的抗辩予以认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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