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25:05 浏览次数:1094
【案情】
徐某2016年入职甲公司,2017年因生育休假,2018年复工后因产假工资差额问题与甲公司发生争议。2018年10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徐某提起劳动争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10429.69元。甲公司辩称:徐某生育津贴已依法申报,并按月由社保基金发放,故不同意补发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女工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应予补发,故徐某主张产假工资差额请求应予支持,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徐某补发车加工资差额8679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果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日期将超出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案中,徐某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故甲公司应当支付此部分的差额,考虑在此期间,甲公司已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故应当按照实发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经计算,甲公司应当给付徐某差额5001.3元。
【评析】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问题,天津地区的操作模式为“少补多不退”。虽然人社局相应文件已对产假工资的计算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关于产假工资的核定问题仍存较大争议:应发?实发?是否含加班、绩效、提成等浮动工资等,均是影响差额是否存在的关键问题。本案中法院按照实发工资核定差额应属无误,至于其他问题,建议应以制度或协议的方式预先设定,以避免后期争议。另外,笔者注意到,产假工资差额的结论,应属一裁终局,如劳动者未提起诉讼,则用人单位仅就产假工资差额一项,很难控制损失扩大。
【法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前款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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