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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因请假问题殴打老板,是否应当辞退∣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3 19:52:55  浏览次数: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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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朱某2017年4月发现怀孕,2017年7月因请假事宜与甲公司发生争议。2017年7月13日,朱某及其丈夫王某到甲公司向总经理吴某请假,在接触过程中双方争执,朱某丈夫王某用茶杯殴打吴某,后被甲公司其他员工控制,在王某被控制后,朱某仍对吴某拳打脚踢。此后,经公安机关处理,朱某、王某向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此后,甲公司以朱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朱某辞退。朱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朱某虽然怀孕,但其殴打他人的行为祝晓春的行为已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即使甲公司存在朱某所述的因其怀孕想逼迫其离职的行为,朱某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朱某与丈夫到公司直接与领导发生冲突,其丈夫率先动手殴打领导,朱某为帮其丈夫也有脚踢他人的行为,上述行为显然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了重大损害,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评析】

    在裁审实务中,一般均会对涉及“三期”女工的争议予以侧重或倾斜保护。但此种处理规则也应当在一定的合理限度之内。案中的员工朱某虽然怀孕,但其与其丈夫的行为确实给甲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伤害。其理应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理。仲裁和法院的论证均是从整体事件严重程度的角度进行的论证,此案可以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特别是一些地区的裁审机构,应当予以充分借鉴。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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