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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未休的哺乳时间能否视为加班∣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4 09:47:58  浏览次数: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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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2013年8月入职甲公司,2014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时,刘某因怀孕导致劳动合同延期。2015年9月,刘某哺乳期届满,甲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刘某指出,其自产假结束上班后,每天工作并未享受缩短1小时的哺乳时间,故向甲公司主张按每天1小的延时加班标准主张加班费32900元。甲公司认为刘某因工作繁忙自行放弃哺乳时间,故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哺乳时间不同于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加班情形,故刘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依法享有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本案中,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公司不同意或不允许其享受哺乳时间,现仅以其未提前一小时下班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哺乳时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并不能用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进行折算,司法实务中一般很难参照加班费进行处理。但哺乳期内为安排哺乳时间,则不应由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同时,也可以参照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被动辞职情形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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