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9 10:11:09 浏览次数:1281
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因此,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工出现怀孕情形,根据其生育情况所对应的产假天数,均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名下如下: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