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2 09:12:06 浏览次数:1203
根据天津市《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7、8、9四个月按照规定为员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在实际的用工实务中,针对在上述期间缺勤的员工是否支付防暑降温费的问题,目前审判实务中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性待遇,未出勤则不予支付。但是,因产假等法定休假原因导致的未实际出勤是否也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延伸解释,其属于生产性福利范畴,以员工在岗位前提,虽然产假员工依法休假,但其未在岗的事实也不能否认,即使依法未出勤的员工也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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