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6 15:04:46 浏览次数:1198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操作工。2017年2月杨某怀孕,2017年5月甲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杨某在2017年4月间,两次在工作时间到公司食堂睡觉,构成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的情形,故其解除行为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怀孕女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予侧重保护,甲公司以杨某工作时间睡觉为由将其辞退,但并未就该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举证说明,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杨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为孕妇,甲公司在不能证明其怠工或未完成工作的情形下,仅因两次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就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属于滥用规章制度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其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的观点一致,但似乎在说理论证方面存在不足。对此笔者认为:在劳动用工领域对“三期”女工侧重保护,属于法定的刚性原则,只要“三期”女工的行为不触碰用人单位容忍底线,均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或判断。实务中,针对常规性的严重违纪行为,应对“三期”女工降级适用或有限度的予以排除。特别是休息睡觉、未按程序请假、工作失误等非主观故意的行为,如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辞退辞退理由,则认定违法解除的概率相对较大。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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