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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律师│怀孕女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辞退

发表时间:2022/04/17 07:30:14  浏览次数: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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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自2017年9月1日入职甲公司任销售内勤。2019年3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通知杨某称:“关于你严重违纪的事实公司已经调查清楚,现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你怀孕的情况,给与一个月工资赔偿。大家好聚好散。”杨某回复不予认可并于次日向公司发送休两周的病假单,甲公司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并于当日向杨某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虚假报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杨某收到解除通知之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录音、报销票据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杨某确实存在相应违纪情形,该情形也符合甲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故甲公司对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规避风险的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劳动者的行为作出规范。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无疑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包括怀孕女职工。相应的,怀孕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严重违纪的怀孕妇女,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惩戒的权利。结合本案,杨某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不持有异议,但仅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内容中的同意支付赔偿金为由,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对此,本院认为该微信中的解除理由并非因杨某怀孕,只考虑其怀孕因素向其支付赔偿费用。故甲公司的解除理由应为杨某严重违纪,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杨某确实存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辞退情形,故即使杨某正处于孕期,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纪律的怀孕女职工,仍有进行惩戒的权利,甲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评析】

劳动争议实务中,用人单位对“三期女工”的辞退处理往往收到诸多限制,甚至某些裁审机构遇到“三期女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后,不问案件是非曲直,一律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处理。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法规政策对“三期女工”均有侧重倾斜的保护,但《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并未对“三期女工”和豁免。当出现对应辞退情形时,用人单位享受当然的辞退权利。虽然如此,实务中裁审机构在对辞退此类员工时,一般会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操作给予较为严格的审查和认定。由此便要求用人单位在针对“三期女工”的解除时,应格外谨慎操作,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问题或程序失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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