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28:29 浏览次数:1561
【案情】
2018年9月15日,甲公司以高某病假期间外出旅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将其辞退。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辨称:高某在病假期间到外地旅游并未提前向公司告知,违背病假期间休息的基本原则,其应属违背诚信的行为。高某则称:医院诊断证明为建议休息,而外出旅游散心应属休息的一种体现,其无需事前向甲公司通报,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高某休病假系因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而根据常识,该类疾病需减少运动量,并不适宜进行长途旅游等活动。现高某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明显与设定病假的目的相悖,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属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对高某休病假期间前往西安旅游的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予以认定。高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此类疾病不宜进行活动量较大的旅游行为,劳动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医嘱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间的行为;且劳动者在休病假期间仍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用人单位误解,如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确有出游等需要,亦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并解释其出游的正当性。高某未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休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甲家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以此为由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均未纠结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或形式等问题,而是对员工病假期间的随意性行为直接给予了否定性评价。此类认定使得用人单位主动处理病假员工的情形呈现出积极的一面。对此,笔者认为,本案劳动者所患疫病不适宜旅游,是用人单位解除合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将“安心静养”作为病假的核心原则予以明确,任何有悖此类原则的行为均应严格予以制裁,以彰显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在病假管理实务中的有力体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宋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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