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7 19:36:22 浏览次数:1936
【案情】
杨某于2009年10月入职甲公司,2011年5月经诊断为肾病综合症—足细胞病肾病(尿毒症)。2011年9月,双方因医疗期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杨某医疗期已满,故通知其劳动合同于2011年10月终止,而杨某则认为其患有特殊疾病,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故甲公司单方终止行为应属违法,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所患疾病无法治愈,依法应享受24个月医疗期,故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双方劳动关系应予恢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杨某提供的治疗、住院等病案显示,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杨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员工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评析】
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的问题,各地裁审尺度不一,某些地区的仲裁和法院均持不同态度。一种观点认为:24个月并非特殊医疗期上限,而是疾病治疗的期限,故无法得出特殊疾病必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结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特殊疾病一律享受24个月医疗期。而无论适用哪种观点,特殊疾病的界定并非仅限于癌症、精神病和瘫痪,应当以疾病的严重程度作为界定标准,案例中法院正是运用的此种规则,即疾病严重且无法治愈的,均可以纳入特殊疾病范围。因此,鉴于目前的现状,在尚无统一认定规范出台的清新下,建议用人单位对患有类似疾病的员工,应尽量做到谨慎操作,避免直接处理而陷入被动,
【法规】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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