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59:44 浏览次数:1670
【案情】
2016年8月,林某因与他人打架斗殴受伤住院2个月治疗。其将打架受伤情况向公司予以说明后即未到公司上班。2017年10月,林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其补发2016年8月、9月的病假工资3120元。甲公司认可林某住院治疗的事实,但认为林某受伤系与他人斗殴所致,不属于应当享受病假的情形,故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当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至于其受伤原因不属于用人单位拒付病假工资的理由,故裁决甲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对林某非因工负伤的情形明确知晓,但其并无具体的规章制度对病假管理问题予以规范,故林某依法享受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甲公司应予支付。
【评析】
仲裁和法院虽然均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病假工资的请求,但二者的论证存在区别,仲裁从医疗期定义的角度得出应支付病假工资的结论;而法院则侧重于对用人单位自身制度的考虑。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即应享受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与受伤原因无关,但如果确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病假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进而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则可以考虑在岗位、薪酬方面予以规制,但不予发放病假工资并无直接依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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