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9 15:58:00 浏览次数:1758
【案情】
杨某因急性咽炎向甲公司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注明2013年4月10日至28日建议休息。甲公司接到该诊断证明后认为杨某病情无需长时间休息,故仅批准10天病假,即4月10日至19日,并告知杨某病假期满后应正常出勤。2013年4月20日杨某未出勤工作,为此甲公司向其发出复工通知。2013年4月25日,甲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无法否定杨某提供的诊断证明的真实性的情形下,仅批准10天的病假应属违法,其在杨某病休期对其进行单方辞退的行为应属违法解除,故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因病向甲公司请假,并提交了2013年4月10日至28日期间的病假建议书。但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劳动者实际可休病假的天数,需要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由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的病情依法确定,因此,杨某依法不能当然享受4月10日至28日的病假。甲公司实际仅批准杨某休假十天,结合杨某患急性上呼吸道炎的实际情况,该休假天数合法合理,杨某并未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上班,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无需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引自广州案例。虽然法院的论证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肯定,但医院诊断证明毕竟是医务人员其出于职业判断对劳动者需要病休时间进行的诊断,而用人单位显然普遍不具有医学方面的判断能力。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对医院的病休建议天数进行自主核定。目前的通说认为:用人单位对医院的病假建议,一般无单方否定或调整的权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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