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25:02 浏览次数:1120
【案情】
甲公司为物流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甲公司的物流一线人员均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吴某2015年入职甲公司从事物流司机工作。2017年10月25日劳动合同期满,期满后甲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吴某同意不再续签,但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甲公司认为,吴某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调整,故不同意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包括驾驶员在内的物流一线员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吴某依法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故在仲裁时效范围内,其有权主张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履行了行政审批程序,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的劳动者依法仍享有休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在仲裁时效内依法主张。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政策工作期间相同的收入”。由此可知,职工享受年休假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为要件,而不以用人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为要件。即便是依法履行了行政审批程序,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的劳动者依法仍享有休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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