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3:58 浏览次数:1234
【案情】
郑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15日期满终止。终止后郑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5800元。甲公司辩称:郑某每年带薪年假应为10天,每年春节甲公司提前放假3天,故该假期应与法定年假冲抵。郑某认可每年春节提前放假的事实,但认为甲公司提前放假是为了少发奖金,与法定带薪年休假无关。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春节提前放假为冲抵法定年休假,但郑某对此不予认可,故甲公司应对法定未休年假工资承担支付义务。故其应向郑某支付年假工资25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带薪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福利,甲公司主张春节额外休假冲抵法定带薪年休假,应提交双方对此予以确认或约定的证据,故在甲公司无法对此举证的情形下,其冲抵法定带薪年休假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带薪年休假在时间安排上,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在具体行使自主权时,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兼顾的原则来统筹安排。首要是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其次是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此种年假自主权应以事前确认为条件,如果对额外的休假无明确说明,则将存在被认定为用人单位额外福利的可能,而额外福利与法定福利则不能径行冲抵,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定年假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