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2 09:13:17 浏览次数:1489
在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采取到期自动作废的处理方式,即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条款的方式对带薪年假的申请程序进行淡化或消极化的处理:员工如对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视为放弃休假权利。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综上,根据有关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员工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仅有一种,即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除此之外,并无默示推定放弃的情形。另外,用人单位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核定、安排休息负有法定义务,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权利,员工没有申请年休假的义务和必要。据此,无论何种方式的放弃年休假情形,均属违法。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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