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4 21:15:09 浏览次数:2367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本无可厚非,但出于用工成本控制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用人单位往往将旅游的时间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此种行为在目前的用工实务中比较普遍。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企业组织旅游属于额外福利,带薪年休假属于法定福利,二者不能冲抵。此点,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应当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有些企业通过协议或有效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约定,将公司定期组织的旅游期间与法定带薪年休假冲抵,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种做法也存在风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冲抵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仅限于三类:寒暑假、有薪事假和病假。除此之外,法规并未设定劳资双方约定的空间。如果进行了上述的约定,则存在被认定为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的风险。因此,旅游与年假冲抵的最好方式,就是按照正常的年休假请假流程处理,由员工自行请假。
宋辉律师
电话:150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