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9 19:47:54 浏览次数:3768
劳动合同期满是法定终止情形之一。在期满终止时,一般均存在当年度未休剩余年假的处理问题。用工实务中,不外有四种处理方式。
NO.1员工签署放弃剩余年休假声明。
NO.2在员工离职工资或费用结算单据中由员工注明“已结清”或“无拖欠”等字样,以表明不存在未结年假工资的问题。
NO.3期满后补休年休假,即劳动合同延长至年假休完时终止。
NO.4依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劳动法律师认为:NO.1法律效力暂且不论,此种方式员工配合的可能性不大。NO.4,因年休假工资计算基础不含加班费且上不封顶,故对于高薪员工来讲,企业一般不愿主动折算工资。NO.3将导致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延长,延长期间如员工出现工伤、三期、医疗期等法定延期情形,则劳动合同将无法正常终止,故一般不建议因年假问题延长已经期满的劳动合同。NO.2目前操作较多,如员工签字,即使年假计算有误,在具体争议中一般也不会重新补发。但与NO.1同理,如员工要求明确年休假工资部分或不同意签字,则此种方式仍存在执行障碍。
综上,前述处理方式均无法有效规避终止时年假的结算问题。对此,相对较为稳妥的方式是期满前将剩余年休假休抵完毕。因我们讨论的是期满终止,而非单方辞退,故企业在期满前有充分的时间对相关结算问题进行梳理,对此,应将剩余的带薪年休假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安排员工休息,由此可以将此类风险降至最低。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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