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11/24 06:21:40 浏览次数:5138
【案情】
李某系甲公司货运司机,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9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甲公司辩称:2017年7月,甲公司安排李某在内的部分员工统一休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李某提出要求将该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合并累计,并在公司安排的休假期仍出勤,上述情形应视为员工个人原因放弃休假,故公司不同意额外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李某则主张: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应考虑员工意愿,本人为外地员工,希望将年假与春节合并具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无视员工诉求而单方强制安排休假的行为,不能视为劳动者个人员工放弃休假。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甲公司安排李某在2017年7月休假,并未剥夺其休假权利且客观上保障了员工的休假权益。故李某继续出勤并主张甲公司额外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然有安排李某在2017年7月休2017年度的年休假,但并没有考虑李某对休假时间的要求和意愿,李某不同意在甲公司安排的时间段休年休假不能视为因职工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甲公司认为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故李某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上述规定无法得出带薪年休假安排必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结论。员工意愿仅能作为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时的参考因素,因此,在不侵犯劳动者基本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假。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员工拒绝且在用人单位指定的休假期仍出勤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尽到安排义务,由于职工自己的原因不愿意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额外补偿。上述观点在裁审实务中较为普遍。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带薪年假的权利,只能在当年度内行使,如跨年安排,则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另外,支付正常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休假,员工对休假安排的不同意见,能否视为员工书面的放弃声明,目前仍存一定争议。因此,针对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年休假的问题,应注意年度限制并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相关争议节点问题事前设定。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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