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2/12 08:46:59 浏览次数:4645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质检经理。2017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杨某拒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甲公司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和未休的福利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为正常薪资标准的200%。甲公司则辩称:杨某拒不服从管理符合违纪辞退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关于福利年假问题,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福利年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即不再兑现且也并未规定未休福利年假的工资折算办法,故不同意再支付福利年休假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因调岗发生争议,故甲公司在未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手续的前提下,以杨某不服从管理将其辞退应属违法,杨某赔偿金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福利年休假问题,因杨某并未提供其应当享受福利年假工资的依据和证据,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杨某则就福利年休假问题提起诉讼。杨某诉讼期间主张,正是由于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导致其无法享受福利年休假,故甲公司应当赔偿其年假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福利年休假问题,甲公司提交《员工出勤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未使用完毕公司福利年休假的,未休完的公司福利年休假将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自动作废。任何情况下,公司无需就未休公司福利年休假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福利年休假,属于用人单位自行给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无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甲公司不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就福利年休假向杨某支付补偿。最终驳回杨某关于福利年休假补偿的请求。
【评析】
福利年休假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指引。因此,一般情况下多以用人单位的单方规定为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对福利年假与带薪年假的享受顺序、是否折算、折算补偿的计算依据等进行明确规定。只要程序合法且无明显的实体不当,则“福利年休假到期作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折算补偿”、“优先冲抵其他假别”、“连续/间断休假时间上限”等内容,均可得到裁审机构有利于用人单位认定。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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