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44:32 浏览次数:1237
【案情】
张某2017年9月入职甲公司任法务经理,2018年5月离职。2018年6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认为张某工作岗位为法律经理,其具有为公司提示法律风险的义务,其主张的二倍工资系其失职所致,故不同意张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甲公司在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主张某身为法务人员,存在工作失职之处,没有在日常管理中向公司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故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证明张某工作职责中存在规范用工管理等内容,故其以张某法务经理的岗位,认定未签劳动合同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于法无据。故其关于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二倍工资罚则的设定,并未体现主观过错的因素。但实务中一般会考虑劳动者对未签订的事实是否存在过错。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即为判定劳动者过错的考量因素之一。针对法务人员的二倍工资问题,无法得出统一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实务中支持与不支持的案例也均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认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中是否有明确的岗位内容,如无法明确,仅凭法务风险控制的工作职能,无法得出不予支付二倍工资的结论。毕竟签订劳动合同的最终主体为用人单位,风险控制或建议不能替代用人单位的最终意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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