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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未如实申报利益冲突信息应属违纪∣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2 10:13:25  浏览次数: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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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为甲汽车公司区域经理,负责辖区4S店面的评估、筛选、管理等工作。自2016年9月1日,甲公司对张某作出停职处理,理由为张某违反公司《行为准则》的规定,未就辖区内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信息向公司如实汇报,该情形应属严重违纪的辞退情形,但考虑到张某正处于孕期,故对其降低处罚等级,按照记过降职的方式处理。张某不认可甲公司的处理决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停职决定,恢复原工资待遇。

   经仲裁审理,就双方无争议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2月1日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区域经理。张某签署《经营行为准则声明表》载明:员工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公司有关的经营行为的政策,员工或他们的任一家庭成员同公司的业务伙伴不存在经济利益往来。所有上述经济利益信息必须汇报并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审查是否适当,任何员工对政策明知故犯都将受到纪律惩处,甚至被辞退。甲公司每年度要求员工对区域经营情况进行书面汇报,张某在2015年度的汇报声明中“你或你的家庭成员同公司的业务伙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栏选择“否”。甲公司举证证实乙4S店于2015年3月成立,经营者为王某,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对此张某提供其与王某自2012年签署的分居协议,并称双方目前正处于婚姻冷战状态,故不清楚王某的经营行为。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亲属从事的经营行为与甲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恰在张某管辖区域范围之内,对此,张某应当如实向甲公司予以通报或主动申请任职回避,但其隐瞒上述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甲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形,现甲公司在处罚等级之下进行从轻处理,并无不当,故张某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的区域经理,其夫王某设立的乙4S店,与其的主管业务存在利益联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其并未如实报告其亲属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投资从业状况,违反了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甲公司的降职处理行为系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合乎情理,于法不悖。据此,张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张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一般员工更为严格的执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一般情况下,勤职尽责、利益冲突通报、保密竞业、利害信息披露、潜在商业机会处理等,均应纳入高管人员的行为准则范畴。因此,虽然张某处于“三期”的特殊保护阶段,但甲公司也进行了对应的酌轻处理,因此,仲裁与法院的认定应属无误。案例中甲公司的相应制度体系和在具体处理过程中的分寸把握,值得同类用人单位予以借鉴。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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