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2 10:13:44 浏览次数:1302
【案情】
李某2010年入职甲公司担任行政经理职务。2011年12月5日,李某辞职并结算工资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甲公司于仲裁庭审中出具李某签字确认的岗位职责,该职责中载明:李某的工作包括人力资源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等),对此,甲公司认为其不应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在职期间担任甲公司行政经理职务,从其岗位职责来看,甲公司已经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授予其行使,现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系甲公司所致,故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工作职责中已经存在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在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形下,此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属其失职行为的体现,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二倍工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高管人员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双重身份。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讲,其具有服从企业管理的一面,同事,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又代表企业行使一定的管理职权,鉴于其具有此类职权优势,故其较一般的劳动者而言更具有工作便利,同时,对此类人员的职业要求也相对较高。如果因其工作职责方面的缺失导致负面法律结果发生,则此类责任应由高管承担。因此,企业高管人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会适用各位严格的举证和认定标准。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论证部分,正是前述裁判规则的充分体现。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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