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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配工作时间的高管无需支付加班费

发表时间:2022/02/11 08:45:44  浏览次数: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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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2014年入职甲养老院(民营)任行政院长职务,同时为该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刘某在养老院办理退休。同年7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养老院支付在职期间的各项加班费合计149000元。经仲裁庭调查: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刘某月薪18000元,工资结构中未列明加班费项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拥有较高的工资水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均明知该项工作的特点性质及职责特殊性。虽然刘某的工资结构中未包括加班费项目,但可以认定该工资中考虑了高管人员工作时间因素,故刘某再行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其是否存在加班,需要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综合认定。一般而言,高管人员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自主安排空间较大,工作时间较为灵活,无法通过标准工作时间予以衡量。据此,刘某加班费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中仲裁和法院从不同角度对高管人员加班费的否定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虽然说理充分,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尚欠周延。高管人员的高薪中必然存在加班因素,此点当无异议。但最为稳妥的处理方法,还是对工资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以固定加班费或包干制的方式予以规制此类风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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