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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恢复劳动合同后的工资损失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22/02/01 19:25:53  浏览次数: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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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9月,刘某以甲公司医疗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甲公司认为刘某医疗期满后未正常出勤,应当按照旷工处理,故不同意刘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在医疗期满后继续向甲公司递交病假资料,甲公司并未另行安排刘某工作当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应属违法。故裁决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由甲公司按照刘某在岗工资7800/月向其支付工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刘某医疗期满后,未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即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刘某主张违法解除后的工资损失问题,本院认为:刘某医疗期满后未从事原岗位工作系因其自身身体状况所致,故其工资损失按原岗位工资标准计算不妥。且刘某未实际提供劳动,工资损失的计算基数应以同期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宜。

【评析】

 该案终审时间为2017年12月。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工资损失,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该工资数额高于本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上述工资数额无法查明的,以劳动者所在行业平均工资为准。据此,天津高院新规实施后,违法解除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则不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系因医疗期满解除引发的恢复劳动关系争议,假设用人单位未解除,则医疗期期满后员工未提供劳动情形下,也不应在享受医疗期病假工资的待遇。因此,案例中法院论证部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鉴于目前的法规限制,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解除的操作过程中,应当格外谨慎,以避免类似被动局面发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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