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12:42 浏览次数:1243
【案情】
宋某2010年5月入职甲公司任行政总监工作。2013年8月,甲公司通过董事会免除宋某职务,但未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宋某工资待遇降为职员级别,为此,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按照总监职级补发工资差额。宋某提起劳动争议时,发现甲公司已经注销。为此,宋某撤诉,以甲公司股东乙公司和丙公司为被申请人重新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乙丙二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9800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董事会纪要为复印件,对此宋某不予认可并提供董事会决议纪要签发日之后的公司签呈,用以证明其履行行政总监工作持续至提起劳动争议前,故本院认定甲公司降薪行为违法,现因甲公司已注销,但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且二被告已出具承诺书,同意对未结算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故甲公司应付宋某的工资应由二出资人承担支付义务,据此判决乙丙二公司共同支付宋某工资差额3980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公司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甲公司在解散时未依法清算,二股东作为股东承诺对于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宋某作为甲公司的劳动者,对于未了结的劳动争议,有权向二股东主张权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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