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1:19 浏览次数:1265
【案情】
刘某2017年8月入职甲公司任人事专员工作,2018年4月被甲公司辞退,后经仲裁程序,获得甲公司各项赔偿31900元。2018年6月,甲公司向刘某提出侵权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在职期间代替他人签订劳动合同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42500元。经查:刘某在职期间代替同事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保。高某与甲公司因辞退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后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向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鉴定费合计42500元。针对甲公司的索赔请求,刘某辩称:其是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下为高某进行的代签,事后也经过高某确认。经法院询问,甲公司认可授意刘某代签的行为,但高某是否知晓代签的事实,诉辩双方均未举证。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受害人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高某与原告(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法院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判决原告支付高某二倍工资差额,但该结果系由原告自身原因与被告的行为共同所致。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因素,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责任比例为原告负担70%,被告(刘某)负担30%。据此判决刘某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75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虽为侵权纠纷,但应属员工履职不当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索赔案件,故仍应以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索赔前提。本案按比例分担的结果,仅限于劳动者严重失职的情形下适用。据此,既然已经查明甲公司授意刘某代签的事实,就应由甲公司对此承担全部的后果。如果按照法院的思路处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事后索赔纠纷将大量增加。也将突破劳动争议领域关于劳动者赔偿的合理司法限制。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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