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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1 08:44:10  浏览次数: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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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1月,杨某驾驶甲公司车辆在为甲公司运货途中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杨某与张某负同等责任。后经交通队组织调解,杨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向张某支付各项损失赔偿35000元。此后,杨某持调解协议要求甲公司报销,而甲公司却以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杨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50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按责任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考核处罚1000-3000元,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该制度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故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现甲公司有权以《员工手册》内容不予赔付杨某对张某的赔偿,故杨某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规范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劳动纪律。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指派驾驶车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若事故的发生并非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要求用人单位偿付其已支付的赔偿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的对第三人的侵害,应属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风险范畴。如果规章制度将此类情形的赔偿责任全部规定由员工承担,无异于转嫁了自身的经营风险,故此类规章制度内容或劳动合同条款均应按照违法无效处理。但如果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由员工赔偿,但即使如此,亦应按照一定比例处理,而不能全额由个人承担。据此,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游戏规则”,但此类规则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设定。

【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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