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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转移手续,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9 14:56:26  浏览次数: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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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蔡某自2014年4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项目工程师工作,月薪15000元。2014年5月,其将一级建造师证书转至甲公司名下。2016年3月,蔡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甲公司于当月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但未给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此,蔡某多次书面催告甲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尽快办理建造师证书返还及转出手续,但甲公司始终未予办理。2016年12月,蔡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赔偿迟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的就业损失135000元(15000元/月×9个月),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蔡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解除后,甲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因甲公司拖延办理,蔡某无法向新单位出具,可能影响其再次就业;另一方面,由于蔡某取得的建筑行业相关证书为其再次就业的必要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3月28日解除,甲公司于诉讼期间的12月份才归还相关证件,目前证件转出手续仍未办理,远超过合理期限,蔡某在证件未归还和证件手续未转出时无法向新用人单位出示,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判断,必然影响其再次就业。故蔡某关于就业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甲公司向蔡某支付迟延办理离职手续的损失135000元。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迟延出具离职证明、迟延办理退工转档手续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具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者的资质转移问题并未涉及。实务中,医师、护师、药剂师、建造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资质一般均由相应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流转,而此类人员的就业也均以专业资质为前提,因此,如用人单位在资质转移方面存在迟延或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案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积极案例,可以作为类案的参考适用。但关于定损的依据,在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即在确定损失时,如何确定工资标准(离职前工资、就业后工资、社平工资、最低工资还是参照行业标准),此问题仍需在个案中考虑劳资双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综合评判。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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