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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连续加班在宿舍摔伤后能否向单位问责│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9 14:59:30  浏览次数: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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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郑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从事检验工作。7月24日,郑某以离家太远为由向甲公司提交住宿申请单,当日甲公司审批同意郑某入住公司厂区的宿舍。2018年7月28日晚20:04郑某打卡下班后至宿舍在二层床上铺休息,7月29日凌展3点左右,郑某在睡眠中从宿舍床的上铺跌落至地上头部受伤,随后被送医院急诊,共计住院36天,出院诊断为:1、重度头部外伤:脑疝形成;右额顶颞枕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对冲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左顶骨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头皮挫伤;2、肺部感染;3、药物热;4、低T3综合症,共计花费医疗费293583.89元。

此后,郑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郑某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诉讼后,郑某以甲公司侵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郑某诉称:原告从事站立工种,连续工作12小时,超强劳动,身体疲劳,深度熟睡,造成原告不自主从上铺摔下。原告在睡前,被告方没有交待原告注意安全事项,睡后没人检查安全问题,上铺没有标注安全告示,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原告受伤后不久,被告停止支付原告医疗费和停发工资,被告违反了相关劳动安全法规,应承担原告损伤的全部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对原告在公司宿舍摔伤深表同情,但被告系应原告申请才安排原告住宿,且提供的床铺有安全警示提示,有安全防护栏杆,已尽安全防范义务,原告自上铺摔落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且与被告安排原告工作12小时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根据被告的排班安排,连续工作上班十一天仅休息一天,且至事发前一日原告已连续上班八天,有六天连续上班十小时以上,且均工作至晚上八点以后。被告安排原告的上班情形已经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因此针对郑某的排班行为,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明显存在安排原告连续超时加班的情形,未安排其合理休息,忽视对原告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原告没有提交直接证据证明,但连续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客观上容易致人精神紧张及身体过度疲劳,从而降低在睡眠中的警醒觉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原告密集加班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原告加班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原告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其原告当日后班后回宿舍睡觉过程中从宿舍床上铺跌落受伤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综上,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原告郑某、被告甲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评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郑某摔伤行为确实与工作无关,故无法按照工伤路径处理。从事实背景来看:郑某摔伤的伤情较为严重,此即为法院通过责任划分的方式分担其损失的主要原因。案例中法院并未从甲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常规侵权定责的角度出发,而是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为由确定了侵权因果关系。虽然此类情形比较少见,但也未超出公平原则的合理框架。此案又派生了一类新型的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在加班管理方面,除面临加班费等常规争议,可能还会出现类似本案的纠纷。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规】

   《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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