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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而导致用人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应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2/04/29 05:51:49  浏览次数: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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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葛某为甲客运公司司机。2020年3月,葛某从居住地返回甲公司经营驻地,未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报备并私自进行出租车运营。后经交通部门查证属实,以甲公司未严格落实驾驶员居家隔离观察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隔离观察期的驾驶员上岗作业,构成因管理不善为由,对甲公司罚款30000元。甲公司履行罚款后,以葛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葛某赔偿损失30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葛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进行出租运营,被给予行政处罚,甲公司亦因此被罚款30 000元,对甲公司该笔损失,葛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葛某主张已经和社区报备,但其作为密切接触不特定人群的出租车司机,同时应向甲公司进行报告,并自行居家隔离。现葛某违反防疫规定外出运营,存在主观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葛某主张联系不上甲公司,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便如此,也不得违反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同时,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司机的外出及运营情况,应该全面担负管理职责,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本案中,甲公司管理缺失,对其所受罚款,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葛某向甲公司赔偿损失27000元。

【评析】

本案案情相对简单。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过程中有两点突破应予特别关注,第一,并未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是否存在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约定,第二,由劳动者承担了高额(90%)的赔偿比例。上述认定体现了疫情防控措施的必要制裁力度,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针对劳动者赔偿的问题,事前约定和合理比例仍是用人单位操作的要点,故本案仅能作为个案参考,不建议普遍适用。

【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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