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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职“惹祸”,用人单位买单后能否追偿

发表时间:2023/03/15 06:35:06  浏览次数: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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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为甲公司物流司机,2021年8月13日,马某在从事运输工作过程中发生与行人张某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对事故负全责。此后,张某以甲公司和马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和马某共同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调解后甲公司全额向张某支付了调解款项。2021年10月11日,甲公司以马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承担调解书确认赔偿款的50%。马某则认为甲公司有相应的伤害保险,损失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解决,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马某在工作期间明知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逆行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重大过失,对于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马某应承担原告实际损失(调解书实际赔付金额-雇主责任保险理赔金额)的50%,即68009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在此基础中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内容。由此便进一步完了用人单位对过错员工造成损失的索赔机制。不但如此,也弥补了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损失的盲区。在劳动法框架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以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无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法进行有效主张。虽然近几年此种认定有所松动和变通,但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指引。案例中甲公司通过用人单位追偿权纠纷的路径向员工主张索赔,可以对处理类似案件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但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无论通过何种路径向劳动者索赔,必须以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且必须限定在一定比例之内,用工本身即为经营风险,无论在何种部门法框架下讨论,均应杜绝用人单位向员工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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