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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授意人资专员代签他人劳动合同,败诉后反向索赔是否成立

发表时间:2023/04/12 06:18:07  浏览次数: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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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3月15日,甲公司以刘某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因其工作失职导致的经济损失55000元。甲公司主张:刘某原为公司人资专员,因替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现向刘某主张其工作失职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其代替甲公司员工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属实,但因当时高某出差又急需办理入职手续,故其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意下代签劳动合同,此事后期也通知过高某。此后高某因解除问题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并主张二倍工资,与本人无关。经查,2018年4月,高某与甲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讼,2018年12月,终审判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付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期间,甲公司认可其授意刘某代签高某的劳动合同,但仍主张向刘某索赔。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受害人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却因故迟迟不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后为给高某缴纳社会保险,授意刘某代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对比并未拒绝,即便如此,甲公司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未因此而免除。劳动争议程序中确认甲公司应向高某支付二倍工资的结果系由甲公司自身原因与刘某的行为共同所致。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因素,甲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责任比例为甲公司负担70%,刘某负担30%,

【评析】

本案刘某基于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在甲公司的授意下代签他人劳动合同,该行为虽然直接导致甲公司对外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但最终的直接原因系甲公司的违法用工操作行为所致,刘某在此过程中并未获益也并无重大过失和故意,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本案系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法院以侵权案由审理也值得商榷。综上,此类案件如劳动者并无用人单位授意而自行操作,可以考虑由其承担部分责任。但本案情形无论是从程序还是实际角度,处理和认定的方式均属不当。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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