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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后能否继续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发表时间:2023/08/07 07:02:51  浏览次数: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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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梁某为甲物业公司的员工。2013年5月,梁某被派往甲物业公司的客户乙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14年7月1日,梁某在夜班期间未按要求对乙公司进行厂区巡视,未及时关闭乙公司车间及办公楼的门窗,导致夜间大雨将乙公司相应货品和财物浸泡。为此,乙公司根据与甲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扣除12000元物业服务费用作为损失赔偿。此后,甲物业公司以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其辞退。梁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经仲裁、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了梁某的赔偿金请求。2014年10月,甲公司以梁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以梁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要求梁某赔偿公司损失(乙公司扣款)的50%,即6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虽然梁某对甲公司的损失有过错,但甲公司已经基于其过错对其进行了辞退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甲公司要求梁某承担的损失并不是梁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甲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亦非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故其主张梁某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般用人单位不能主张索赔。因为用工行为本身即是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此类风险不能转嫁给员工。但如果劳动者明显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重大损失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索赔,但赔偿比例也不能是100%,应当确定合理的比例。因此,案例中法院关于辞退后无权再主张索赔的观点,值得商榷,甲公司的索赔主张并非一事二罚。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确实在法律层面并无直接依据。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事前做好条款约定并在实操中注意控制索赔比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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