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错是用人单位向员工索赔的前提条件│天津劳动法律师
【案情】
2022年2月,甲公司以杨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杨某赔偿工作失误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335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述称:杨某为车间负责人,其在工作岗位未按劳动安全规则,违章冒险作业,导致海绵复合车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车间内9名工人受伤,其中1名工人经抢救35天后死亡,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60余万元,现向其主张损失的55%。杨某辩称:爆炸事故系甲公司消防安全隐患所致,与其履行工作职务无关,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5日,杨某所在的甲公司海绵复合车间发生爆燃事故。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载明:直接原因。甲公司海绵复合车间在使用‘去渍油’(C4-C11低级烷烃)溶解返工的复合料上的粘合剂时,大量易挥发的‘去渍油’在复合车间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复合机高温压辊长期运行产生的高温和长期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在复合机附近引发爆炸,并引燃地面的‘去渍油’蒸汽,初期灭火失效,引发火灾。另外载明了违建厂房不符合消防标准、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等原因。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杨某对案涉燃爆事故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处于平等状态。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同时又是负有内部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主体。由于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均由不同劳动者共同分担并存在交叉重叠部分,将企业经营风险完全转嫁于劳动者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当出现劳动者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应以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杨某作为复合车间主管未指挥、监督作业人员关掉复合机、开启强力风扇、向领导汇报返工流程操作等事项上存在重大过错,进而造成燃爆事故,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本院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分析事故由直接原因和甲公司管理原因造成,其中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使用的去渍油与空气遇复合机高温压辊运行产生的高温进而引发爆炸”,管理原因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违建厂房不符合消防标准、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该报告并未认定杨某在指挥、管理、监督方面存在重大过失,故本院对甲公司要求杨某赔偿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向履职不当的劳动者主张索赔的问题是劳动争议实务中的难点。从法律层面并无直接或明确的依据予以支撑,从实操层面用人单位举证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从认定角度来看,索赔主张成立的前提要件即为劳动者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主观要件上,故意不难界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重大过错的认定和把握并无明确的衡量标准,实务中此类案件一般均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案例中从事故报告分析来看,损害事件为多重原因且多数为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的管理失职即使成立也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并无不当。该案背景下,最多可以按照严重失职对劳动者进行辞退处理,如主张索赔则不能成立。
【法规】
《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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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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