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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勤工作不免除办理外籍就业证义务∣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5 11:00:29  浏览次数: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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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林某为台湾人,2014年9月入职甲公司任华北区区域总监。2014年11月,林某向甲公司提出休假,2015年9月,甲公司向林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林某以甲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林某未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证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并驳回其全部请求。裁决生效后,李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赔偿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林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认可用工事实,但认为林某于入职后不久即长期休假,故未办理就业登记,因此,甲公司对劳动合同无效的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损失。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业经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无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林某不向甲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形,不妨碍甲公司为其办理就业证行为的正常进行,因此,劳动者未出勤工作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登记证的免责情形。甲公司对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参照林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规并未设定任何免责理由;未取得就业证的用工事实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导致无效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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